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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人:张先生
 咨询日期: 2009-3-4
 咨询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这样的事情: 我是2008年7月本科毕业的,2008年8月和一家单位签定了为期3年的合同,并且我已经在2008年年底转正.现在我打算违约辞职.想请问您一下,如果我已经向领导上交了辞呈和所规定的违约金,单位是否有权利留我继续工作? 万分感谢您!!!

 事务所回复
 回复日期: 2009-3-5
 回复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留您继续工作。

       如果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包含了其它劳动合同解除条款,包括违约金条款,应当遵守。提示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有涉及员工培训和保护商业密秘、知识产权的时候,劳动合同中才可订立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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