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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在实现梦想的路上

——记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峥律师

 

一、二十七载风雨路

结缘

一九八五年,中国的律师制度刚刚恢复了不到6年的时间。他——一个刚满二十二岁的小伙子,却义不容辞地选择了这份职业,怀惴着无限的梦想和憧景,迈进了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后第一间人生课堂---常春律师事务所(后被评为司法部首批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的大门。没想到,这一迈便与律师这个职业结下了长达27年的不解之缘。

27年的司法实践,再加上此前法律专业的学习时间,他不仅见证了律师这个职业在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迎来的一次又一次变革,而且以个人的亲身经历,见证了律师这个职业在社会经济和人们日常生活中逐渐被认识、越来越被重视、直到须臾不可分离的整个过程。这不仅仅是国家文明进步的一个体现,更是他职业生涯中感慨最多,也最值得欣慰与自豪的所在!

 

成蛹

应该说,与许多当年半路出家的老律师相比,他是幸运的,因为当时的法律人才奇缺,工作的第二年(1986年)就开始独立办案,1988年通过全国第二次律师资格考试,此种情况在如今是很难想象的。背靠吉林大学,还有这样一个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在这样一个优良的法律环境的熏陶下,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使他受益非浅。

 

蜕变

八十年代、九十年代、新千年,如果用十年为一段,五年为一节来概括的话,伴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律师各项业务的跨越式地发展,他做过的律师事务差不多包揽了行业中的大部分业务,所办理过的各类案件和项目上千件。从八十年代刑事辩护案件,到九十年代对民事、经济诉讼的注重;再到新千年向非诉讼业务侧重点的转移,所经办过的法律事务中,不乏重大、疑难和有影响的案件和项目。从未婚时即代理离婚诉讼,到刑事被告的辩护人、被害人的代理;从股票、债券、票据、期货业务,再到建筑、房产纠纷、商标、专利事务;从民营个体、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到政府的法律顾问……他的业务领域也如同大多数律师一样,不断地扩大、深入与发展。

 

二、殊途同归——彰显复合型律师的优势

律师事业发展到今天,强调专业化已经成为一种倾向,细分的业务领域已目不暇接。王峥律师是从最原始的律师业务作起,不同的阶段累加起来所作的不同的法律事务,之间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看似不相关联的各种法律事务,归结起来却是殊途同归。以这种思维来看,复合型不仅不算是缺憾,反而成了他的一大优势和特点。下面就节选部分案例以馈大家:

l       乾坤大挪移——二审案翻盘,期货纠纷为委托人挽回一千二百万余元损失

A公司(原告)与李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一审在吉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B期货经纪公司(委托人,被告),第三人为天津期货交易所(下称天交所)。李某与B公司签订了期货委托合同,期间A公司将二千吨红小豆存入天交所,后由于期货市场行情暴跌,两原告以B期货公司没有依委托协议约定,进行套期保值而使两原告遭受一千五百万损失,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进入到吉林省高院二审阶段,被告委托王峥律师代理,针对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次发回重审但以不同的理由判决被告赔偿一千二百余万元,天交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二次一审判决。王律师找出了某中院判决的错误所在,即,首先主体上的错误,李某虽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李是以其个人名义与B公司签约,李与A公司并不能相互替代,也无法替代,A公司虽然向天交所申诉套期保值申请,但没有任何材料证明天交所批准了该申请,天交所也就不可能将A公司的申请转交B公司;二是以李某个人委托协议来看,李委托只是进行期货投机交易,期货行业主要有两种交易形式,一种是套期保值交易,另一种是投机交易,以李个人名义进行的是投机交易,而并非套期保值交易,B公司没有理由为李某及A公司进行避免风险的套期保值的义务;第三,由于期货交易对象的特殊性,上市商品的特殊性,交易目的的特殊性和交易保障制度的特殊性,A公司与B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李某又仅是做个人的投机业务,B公司没有责任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意见,最终改判: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均由A公司承担。此终审判决,改变了原某中院判决中判令被告B公司承担一千二百余万元的损失、天交所承担连带责任的结果,此案从根本上大获全胜。

l       力挽狂澜——土地转让纠纷再审获得成功

两起不同的原告(AB公司)同时起诉同一个被告(C公司、委托人),请求支付二千二百万股权转让余款及配套设施费用,广东某基层法院及某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决C公司应支付AB公司剩余转让款及利息二千四百余万元,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C公司随即委托了王峥律师,在查阅了本案全部材料后,王峥律师找到了二级法院判决的错误所在:其一,股权转让协议是由五家公司签订,而支付转让费余款的协议是补充协议中约定,但补充协议是由C公司分别与AB公司签订,两家公司的约定不可以改变五家公司的意思表示;其二,AB公司分别隐瞒了巨额的担保责任,在股权转让协议中AB公司并没有告知C公司,随后在商务部调查了两家公司为第三方承担着巨额担保责任,且该担保责任已由商务部明确告知截止二审诉讼期间止,两家公司共应承担近五千五百万元的担保责任,超出转让款一倍有余,AB公司隐瞒巨大的担保责任,致C公司面临着严峻的履行合同的风险,AB公司的对外担保责任没有解除,C公司有权不支付剩余转让费用,并享有转让合同的解除权;其三,配套设施费用没能支付,是因为没有合同履行相应的对价,且配套设施费用的支付是两方补充协议中约定,并非五方股权转让中规定,配套设施无论在合同中还是在现实中都没有明确的具体的物,因此C公司不应支付该款。

代理意见送交广东省高级法院后,在AB公司正在执行的过程中,广东高院向执行法院出具了暂时终止执行的函,最终C公司与AB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委托人避免了二千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情法之间——信奉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被告人李某某,东北某铁路货运段担任卸货员,其利用工作之便盗窃了两起铁路运输货物,折合人民币三千余元,庭审中除了对所盗窃事实的交待外,李某某表示了极大的悔改之意,并在最后陈述时痛哭流涕。王峥律师在为其辩护时,提出了对其缓刑意见,指出其是初犯,且有悔改表现,盗窃数额较大,但若判决实刑,其七口之家便难以生存,即使是在生活极度贫困的八十年代末,也少有七口之家只有四条棉裤且被告人成为唯一劳动力的情形,糊口成为这个家庭最重要的问题。结合本案的现实情况,在情与法之间,在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之中,寻求一种衡平。

最终某铁路运输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判二缓三。

●重大及有影响的顾问单位——法律顾问业务

从事律师工作的这些年来,王峥律师前前后后担当的法律顾问和代理有关非诉讼事项有上百家之多,其中不乏大型的单位和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从八十年代与老律师共同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第一汽车制造厂、在原常春律师事务所期间),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在中国律师事务中心期间,赴三峡前线提供法律服务登载在1998年《中国律师》杂志‘你们也是三峡的建设者’一文中)、诚志公司(上市公司)担任法律顾问,负责起草和审查重大合同并参与谈判等法律事务。还有原崇文区政府关于龙潭湖项目提供法律帮助,及多年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提供政府采购方面的服务。

●一手托出两重天——调解业务深受当事者好评

执业以来,作为原告和被告的律师相互转换间,王峥律师对许多案件的解决方式有着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不是只要当事人委托就一定非得诉讼。从当事人的利益、诉讼成本、最后结果来看,不通过法院就能解决的事情,通过律师主持调解能够解决,便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实践证明,如今这个方法,已经成为王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中屡试不爽的解决方案这一,经他调解的案例不胜枚举。拿北京的两起典型的案例来说,争议数额以及未来期待利益都有七八千万的案子,双方当时几乎到了剑拔弩张的程度,经过王峥律师的居间调解,最终双方都很满意,并得到了履行。这样的调解,深受当事人欢迎,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也达到了良好的效果,维护了当事双方各自的利益。

 

三、律师的责任与思考

二十七年走来,有限的篇幅已经难以道出王峥律师行程的轨迹。他经常这样想:刑事案件难道仅以无罪案例的比例和改性判决的多少衡量好坏吗?民事案件难道仅以挽回和减少多少损失或者索回多少额度来看待律师的优劣吗?非诉讼事务难道仅以法律文书的规范、文字的优美和项目的成功作为区分律师的优秀与否吗?诚然,上述因素尽管不可或缺。但这些还远远不够!他始终坚持‘业为本、人为先’的原则。他说:除了“业”以外,当律师一定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要有博大的胸怀。在律师这个行当中,不但要有一颗正义与公平的心,还要有一种公益之心。

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他刚刚从业的时候,只有七八十元的收入。恰遇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名女大学生身负重伤,头部三分之一的头盖骨摘除,肇事者逃逸,大学生几乎身无分文,律师所派王峥律师免费帮其代理,为帮这名大学生筹集二次手术的费用,当时王峥律师毫不犹豫地将月工资的大部分,送给了这位不幸的女学生。这件事过去了许多年,但对他自己内心深处的影响却极其重大,每每想起那女学生感激的泪水,他都会不由自主地为眼前需要资助的人,献上一份爱心,给予他们力所能及的帮助。此外,王峥律师十多年来,不间断地为北京律师业内的群众性文体事务付出了自己的大量时间和宝贵精力。

执业这些年来,王峥律师培养了许多徒弟,许多徒弟也在带着他们的徒弟,但王峥律师坦诚从年轻人的身上也学到了许多东西,包括新的思维和理念,也包括现代化的网络应用等快捷工具的应用。他期盼着与老、中、青律师们的不断交融和共同进步,迎接着一个又一个的挑战。无论遇到什么情况,他说,他都将不改初衷,为律师这个神圣的职业,厮守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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