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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0-1-21                                                                                       [返回列表]
    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工信厅通[2009]25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关于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通知》(工信部通[2009]3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每季度通报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次。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运营企业申报质量监督、竣工备案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管局)实施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各管局查处工程建设中违规违法行为情况以及通信工程质量工作开展好的企业情况等。

  二、各管局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季度报表》(见附件1),需文字说明的可另附;

  (二)本季度重点检查的1-3项工程项目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部18号令要求撰写)。

  各管局将纸质材料报送部(通信发展司),同时将电子版发至txjsgl@miit.gov.cn和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zljd@ccicc.com.cn。

  三、部(通信发展司)将每季度汇总各省报送的材料,形成全国通信工程质量工作情况通报,在行业内印发。

  四、为总结全年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管局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年全年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总结报部通信发展司。主要内容应包括:本省通信工程质量总体情况,实施通信工程监督检查情况,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情况,实行网上申报和竣工备案,发布有关质量监督工作信息,以及做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及建议等。

  五、建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是构建通信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基础。各管局要按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18号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以及对通信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见附件2)等要求,采取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有计划开展工作,认真记录运营企业、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系统集成、用户管线企业建设活动情况,按时上报本地区情况。

  六、本通知至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010—68206165)

  附件:

  1.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季度报表(略)

  2.对通信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二○○九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2:

  对通信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

  (一)工程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三)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是否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五)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建单位;

  (六)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项目承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系统集成、用户管线等企业)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等行为;

  (七)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随工代表是否到位;

  (八)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九)在抗震设防7烈度以上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是否取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

  (十)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不执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

  (十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二、设计单位

  (一)是否存在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无资质承揽建设项目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行为;

  (三)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四)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中勘察设计人员签章手续是否齐全。

  三、施工单位

  (一)是否存在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无资质承揽建设项目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

  (三)工程项目负责人与中标书中是否相一致;

  (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质检员等专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五)高空作业人员是否有登高证;

  (六)是否存在擅自修改设计及偷工减料的行为;

  (七)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是否按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八) 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九)施工过程中是否执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四、监理单位

  (一)是否存在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无资质承揽建设项目的行为,是否有监理委托合同;

  (二)是否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三)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人员是否配套、责任制是否落实;

  (四)现场监理是否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五)隐蔽工程是否有监理工程师签证;

  (六)是否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七)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是否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八)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是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是否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是否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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