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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 北京市路政局关于实行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1-21                                                                                       [返回列表]
    发布部门: 北京市路政局
发布文号: 京路项目发[2005]556号

各分局、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我局道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道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道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使工程投资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局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程情况,特制订《北京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凡属我局投资的道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均严格按照此办法管理,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路政局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北京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道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道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道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凡列入市路政局投资建设计划的道路工程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依据代建合同执行。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设计变更,是指自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工程洽商,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时,业主或监理与承包商需要协商的事宜。


    第三条 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应执行上级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方案、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施工图设计一经批复,不得任意变更。只有符合下述原则方可变更:
  (一)经市路政局批准,在局部范围内,将原有标准提高或者降低;
  (二)技术标准不降低,可节约工程费用或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能保证质量,有利于环境保护、施工安全、加快工程进度;
  (三)因使用功能的需要,按原设计难以发挥道路工程的社会效益;
  (四)因勘察成果与实际不符,或者设计、施工过失,按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和安全,须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条 工程实施中只有符合下述原则方可洽商:
  (一)为确保工程质量,满足施工安全而进行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的更改,所影响的工程费用变化不大;
  (二)因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快工程进度而对施工方法或施工方案进行调整或更换。


    第五条 道路工程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均可提出道路工程变更建议,工程所在地公路分局应对工程变更的建议和理由进行审查核实。


    第七条 道路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
  工程变更累计原则上不突破批复概算。
  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在批复概算的1%以内、且不突破30万元的,由公路分局审查确认。
  单项工程变更费用超过批复概算的1%、或者突破3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各公路分局审查确认后,向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称项目管理中心)提出道路工程变更的申请,由项目管理中心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凡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结构类型和累计突破批复概算的工程变更,由项目管理中心复核并上报市路政局审批。
  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工程变更申请并对工程变更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程变更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是否批准工程变更以会议纪要或者批复形式确定。


    第十条 工程变更审批时限:为材料齐全后自受理之日起,市路政局10个工作日内;公路分局5个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 各公路分局在报审工程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变更申请书。包括变更的道路工程名称、道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工程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是否涉及调概等;
  (二)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紧急抢险工程,各公路分局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公路分局应当建立道路工程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月28日将汇总情况(含电子版)报项目管理中心备查,同时抄报市路政局相关处室。逾期的工程变更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批准的道路工程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计入决算。


    第十五条 由于道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过失引起道路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情节严重者,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道路工程变更文件的,市路政局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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