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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 《人民调解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010-12-8                                                                                       [返回列表]
    
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很给力

调解协议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让人民调解的法律规范从过去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升格’成了国家法律,这是对我们人民调解员的莫大激励,让我们工作起来更有动力了。”

  宁波北仑区春晓镇的人民调解员裘尧伟,刚刚当选第二届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十大影响力人物”。作为全省人民调解员的优秀代表,他对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充满了期待。

  昨天(12月7日)上午,省司法厅召开了我省宣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新闻通报会。会上,省司法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陈志忠解读了《人民调解法》的亮点。

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法》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同时,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进一步明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昨天,记者还从浙江省司法厅获悉,至目前为止,全省今年共调解28万余起矛盾纠纷,其中调解成功率达到了98%以上。

  此外,《人民调解法》中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以及对于在调解工作中因公导致伤残,可享受国家救助等彰显人文关怀的条款,也颇受关注。

  早在2005年,我省建德、龙游等地就已率先通过财政保障、计件奖励的方式建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机制。

  从2007年起,省财政每年拿出700万元用于我省35个欠发达县(市、区)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矛盾纠纷的误工补贴以及全省(宁波除外)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重特大矛盾纠纷的奖励。

节约司法诉讼资源 当事人至少节约2个月

  江干区人民法院朱学军法官解读说,《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将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为当事人节省不少时间,同时也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

  朱法官解释说,一般当事人上法院起诉诸如一些婚姻家庭纠纷、小的民间借贷、邻里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一些标的不大、矛盾不太突出、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的案子,法院会先请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不仅能节约司法诉讼资源,有时还能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朱法官举了个例子,一对夫妻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产生纠纷要上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员先做调解,调解成功后,双方写下调解协议,但是过了很久,有一方一直不肯按照协议履行。

  这种情况下,按照以前,另一方只好拿着那份调解协议再上法院起诉,这就需要走很长一段程序:法院立案后,有15天的答辩时间,接着是开庭,然后判决,判决后还有15天的上诉时间,之后还有10天履行期,最后才能进入申请执行程序。走完这个程序大概需要2个月左右时间。

  而《人民调解法》实施后,根据法条规定,以后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做出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上法院作确认,如果有一方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上法院申请执行,这样至少可以节约2个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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