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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 国资委颁布9条禁令规范央企生产        2011-1-7                                                                                       [返回列表]
    
国资委颁布9条禁令规范央企生产 严禁瞒报安全事故


  国务院国资委昨天透露,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央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近日,国资委颁布实施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从安全生产条件、承包商管理、从业人员资格、事故报告等方面提出了9项央企必须坚决禁止的行为。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央企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事故多发、频发,形势非常严峻。《禁令》中的9条规定都针对的是央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我们对2004-2009年中央企业发生的135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9条禁令进行了归类分析,其中56%的事故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53%的事故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因素,22%的事故有承包商、分包商管理问题的因素,16%的事故有培训教育不到位的因素,7%的事故有特种设备不符合规定或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资质的因素,2%的事故有擅自改变流程、方案的因素,而这些问题又大多与抢工期、超能力生产有关。”上述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央企还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现象。

  ■链接·9项禁令

  1.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2.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6.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7.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8.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9.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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