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拟提至25年 专家称系发展趋势
近日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草案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而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我国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提高我国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问题在理论界讨论已久。此次刑法修改拟将最高刑期提至二十五年,专家认为这符合刑法的发展趋势。
自由刑刑期规定得比较短
“我国目前的刑罚结构,有学者概括为死刑过重、生刑过轻,就是说有死刑的罪名比较多,而自由刑刑期的规定比较短,从较短的刑期到突然的死刑,中间空隙太大,有‘脱轨’的感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应该是“两头都往中间凑一凑”,一方面把死刑罪名减少一些,另一方面把自由刑刑期适当增加一些,使两头“接上轨”,使刑罚布局合理有序。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徐久生介绍,我国在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上主要有三个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但总和刑期只有二十年,还是不高。这对于一些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又比较大的罪犯,从改造的角度、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都是不利的。因此,早有学者建议提高总和刑期。
“关于数罪并罚的总和刑期是否提高的问题,涉及刑罚的目的。”徐久生说,刑罚首先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只有将公平正义放在首位,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才能考虑预防的目的。因此,从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的公平正义角度来说,如果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比较大的话,提高数罪的总和刑期还是必要的。
“刑期提高是一种趋势,是在生刑和死刑之间做一个缓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刑法学博士罗翔认为,慎用死刑也是一个趋势,这次刑法修改拟废除13个罪名的死刑,正符合了这种趋势。
罗翔介绍,在限制死刑的背景下,如果生刑不足以遏制犯罪的态势,那么刑法就很难获得群众的尊重。目前在我国,无期徒刑其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终身监禁,生刑最长也只是20年,这就导致法官在判处死刑的时候觉得很为难。
罗翔举例说,法官认为某个罪犯可杀可不杀,如不杀,判自由刑或无期徒刑又与其所犯罪应受的处罚不相符,但杀掉又有些重。因此,应提高总和刑期。
具体表述可以进一步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硕仁同意延长数罪并罚的刑期,但认为草案规定的刑期总和标准过高,建议刑期总和的标准定在三十年,而不是三十五年。
金硕仁委员的理由是:要达到刑期总和35年,一个人最少要犯3个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在实践中这种情形十分罕见,将导致此次修改刑法的本意得不到体现,打击力度不够。
王平认为,草案的规定似乎有漏洞:“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其中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总和刑期是三十五年,最终可以判处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是三十四年,最终就只能判处二十年的有期徒刑。就是说,总和刑期差一年导致最终刑期差五年。这不合适。
王平建议不如直接规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样简约又合理。
或可再提高刑期总和幅度
关于此次刑期总和提高的幅度,专家的意见不尽一致。
王平认为,草案将自由刑的最高刑期提高到二十五年,较以前增加了五年。这个幅度还是合适的,不要一下子增加得太多,稳妥些为好。因为刑期一长,监狱里服刑的犯人数量就会增加,刑罚成本就会增加,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此次修改将自由刑的最高刑期提高了五年,我个人认为还可以再提高一些。”罗翔认为,这样可以为将来更严格地限制死刑作缓冲。
罗翔解释,虽然提高自由刑期在短期之内会给监狱造成一定的负担,但可以考虑让一些刑期较短的到社会上去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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