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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01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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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农业部公布出台《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该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办法还对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指出,标志使用人出现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情形时,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且3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办法同时还规定,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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