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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坛 | 以案说法 | 土地拆迁法律解读--耕地篇    房地产法律研究    王峥 方尧    2009-6-8                                                                                                    [返回列表]
 

法 律

                                                                    ——耕地篇

土地,是国家一项重要的不可再生资源,国家对它的权属、规划和利用都有极其严格的界定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由国家和集体所有。国家的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主要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国家的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可以由个人和单位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主要包括除法律规定外由国家所有的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和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农村的土地优先供村集体成员使用,主要采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非村集体成员的个人或者单位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可以承包经营农村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以补偿。本文将重点探讨国家依法征收耕地的情况。耕地,主要是指由村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村集体成员承包经营的用于农作物耕种的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其生存的根本,因此,国家就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征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从征收征用程序上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批准机关有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还需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征收土地,在经过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国家制定严格的农村土地征收程序,不仅是为保护我国日益减少的耕地,同时也是为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次,从土地征收征用补偿上看,征收土地需按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同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于补偿标准和内容有不同的规定,就以北京为例,北京实行的是最低保护标准制度,还包括解决户口,转非劳动力和交纳社会保险等因征收土地而带来的社会问题。

   由此可见,国家严格管理和控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只要国家依法办事,依法对被征收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或是农民进行合理安置和补偿,由征用和征收土地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就可以得到妥善解决。但是,由于土地拆迁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土地拆迁行为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法律的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也受到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约。因此,律师的参与土地拆迁的过程显得尤为重要,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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